侵权行为发现已经超过两年,能否再追究其侵权责任?

这个问题是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标法》对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未做特别规定,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商标等有效期间内,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超过两年,权利人再提起诉讼的(包括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进行的和超过两年中断后又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不超过两年,法律就应当保护。侵权行为正在实施的,应当判令停止侵权;自起诉时起向前推算两年的权利人损失应当赔偿;超过两年的损失不再受保护。